“共享脱单”,一张表格风险多
近日,一份名为“共享脱单”的共享表格被转发进了不少聊天群,并且上面已经填写包括艺名、身高、体重、年龄、性别、城市、收入、自我介绍、要求和沟通方式等众多个人信息(据11月13日江苏新闻微信公号消息)。
“共享脱单”表中的“免责申明”惹人注目。该申明称:您所填写的信息,将自愿同意由用户进行传播,文本档创建者不承担用户使用所产生的任何违法责任。禁止将用户信息用于盈利或者倒卖,否则您将自行承担给您带来的法律责任。
这则免责声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值得怀疑。“共享脱单”表格并未明确标注发布单位或个人,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并未明确,既然责任主体都不明确,免责声明也就形同虚设,信息填写者的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切实保障。“共享脱单”表格设计者试图利用免责申明的方式来逃避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担责的做法,是自作聪明。申明中所称的文本档创建者不承担用户使用所产生的任何违法责任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一旦有人倒卖个人信息,表格设计者被追责也是在所难免。因此,免责申明也不能免除表格设计者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共享脱单”表格的另一风险是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据了解,“共享脱单”表格在填写和传播过程中,并未设置任何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进行查看和编辑,信息安全面临巨大威胁。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但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冒用或是出售网络上的信息,包括杀猪盘诈骗、裸聊诈骗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据公安部数据统计,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多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比如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造成他人个人信息泄露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6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规定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精细化。
但作为个人,从源头上把好关才是上上策。恋爱要谨慎,脱单需理性,“共享脱单”表格暗藏诸多风险。在利用网络渠道广泛交友的同时,更应该确保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避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不法分子紧盯的“羔羊”。
赵晓明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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